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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行政管理》问答题考试复习资料

2020-05-09 14:12 来源:广州自考网 点击:
《涉外行政管理》问答题考试复习资料汇总一
这份资料广州成人大专本科一网络教育里面的《涉外行政管理》问答题复习大纲,复习资料以及答案,学生可以参考复习,准备期未考试。
 问答题
98. 涉外行政管理的特征?
答案要点:涉外行政管理指“涉及与外国有关的”行政管理,即对具有涉外因素事务的行政管理。它既属于外事管理的一部分,又属于行政管理的一部分。首先从管理对象看,涉外行政管理的对象是外事管理对象的“透明”部分。其次从管理主体看,涉外行政管理主体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但并不是所有的行政机关都是涉外行政管理的主体,它们必须是县级以上的行政主体。中央部门机关可以授权(委托)地方部门机关进行管理。从管理目标看,涉外行政管理的目标是在捍卫国家主权的前提下维护公共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从管理的依据看,涉外行政管理是依法管理和依照政策管理的结合。 
99. 涉外行政管理的原则?
答案要点:维护国家主权原则:国家主权是指国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独立自主地处理本国的对内对外事务,不受外国干涉。它是国家最重要的属性,是所有国家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但国家主权并非是国家绝对的权利,它也会受到一定的制约与限制。国家主权原则是当代国际交往中最基本的原则,在涉外行政管理活动中坚持维护国家主权的原则,根本目的在于保障国家利益,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合法合理原则是指国家行政主体在进行涉外行政管理活动时,必须具有宪法和法律所确定的资格,做出的涉外行政管理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容和程序,国家涉外行政主体及其相对人必须严格遵守法律,一切违反行为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国家行政主体在法定范围内实施涉外行政管理,必须遵循合理、适当的准则。涉外行政管理不允许任何超越法律的“合理性”。但“合理性”又为“合法”处理各种突发事件提供了条件,国家行政主体只有坚持“合法”为前提,兼顾合理,才能妥善处理日益增多,内容繁杂的各类涉外行政事务。互惠原则,是国际关系中早已形成的处理问题的原则。互惠的基本含义是一方给予另一方某种待遇,另一方即应当给予同等待遇。具体表现为两种互惠和一种限制形态:一是双方根据相互签订或者缔结的国际条约,相互给予对方同等的待遇;二是双方国家之间虽然没有奠定或者缔结有关条约,但是双方愿意按照认可的国际惯例,平等互惠,在某项具体合作事务中相互给予对方同等的待遇。三是当一个国家限制了另一个国家的组织或者公民在该国的权利时,另一个国家对该国在另一个国家的组织或者公民的权利也可以给予相应的限制。保障外国人(组织)合法权益的原则:外国人在中国期间一般可以享有国民待遇,在法律上与中国公民享有平等地位,我国依法保护中国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依法保护外国人的合法权益。这是我国政府在处理外国人事务中始终坚持的一项重要原则。行政公开原则:行政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的一切活动除涉及到国家机密、个人稳私和商业秘密并由法律规定不得公开的以外,必须向行政相对人及社会公开,而且要以看得见的透明方式进行。行政公开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应有之义,特别是我国已经入世,WTO透明度原则对各成员方政府行政公开提出了较高要求。我国政府履行入世承诺,必须执行。在涉外行政管理活动中,行政公开的基本内容主要有:第一,管理的依据要公开。即有关涉外行政事务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公开及情报资料公开。行政主体依据未公开的规范作出的任何影响相对人权益的决定不具有任何效力。第二,行政决定程序要公开。行政程序一方面可以限制行政官吏的恣意,减少行政权侵犯个体合法权益的危险性;另一方面,又保留一定的选择自由,以保证行政权管理社会生活的活力。因此,如果要实现有节度的自由、有组织的民主、有保障的人权、有制约的权威这样一种社会状态的话,程序是其制度化的最重要的基石。行政决定程序公开主要包括行政听证、询问和资讯程序的公开。第三,行政决定结论要公开。涉外行政主体对相对人做出影响其合法权益的行政决定时必须公开,从而使相对人有机会获得行政救济,这同时也给社会提供了监督涉外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机会。信守国际条约、尊重国际惯例的原则:涉外行政管理的依据,有相当一部分是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谓国际条约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缔结的调整其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国际条约在一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主要有国际条约优先,国际条约与国家法律处于同等地位,国内法优先三种情况。但任何国家应当履行其所承担的条约义务却是没有区别的。我国无论在立法方面,还是在执法方面,都一直严格遵守“约定必须遵守”的原则。凡是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除了声明保留的条款以外,都坚决信守执行。国际条约和我国法律均未规定的,方可适用国际惯例。
100.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的宗旨与任务?
答案要点:留学基金委是直属于教育部的非盈利性事业法人单位。其宗旨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负责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和外国公民来华留学的组织、资助、管理,以利于发展中国与各国教育、科技、文化交流和经贸合作,加强中国与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友谊与了解,促进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世界和平事业。国家留学基金主要来源于国家留学基金计划的财政专款。基金委同时也接受境内外友好人士、企业、社会团体及其它组织的捐赠、资助。留学基金委的任务是,用法制和经济手段管理出国留学和来华留学事务;负责管理、使用国家留学基金,确定有关资助项目与方式,制定管理规章,发挥基金使用效益;受委托管理各项与国外双边、多边交换或单项奖学金,并接受境内外有关组织、机构和个人的委托,管理有关教育交流和科技合作方面的其它事务,资助有益于发展中国教育事业和对外友好关系的项目;争取境外捐助,拓宽基金来源,增加基金积累;与境内外相应机构建立联系,开展交流与合作。 
101. 国家公派留学违约行为的处理?
答案要点:以国家留学基金资助方式派出的留学人员必须履行按期回国服务的义务。如果留学人员在双方约定的回国日期内,未经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或认可而延误回国日期或擅自延长留学期限即构成违约。对未按规定日期回国的行为:1)对因返程航班延误等特殊原因,未在规定的日期内回国,逾期未超过一个月者,基金委不按违约行为追究责任。2)超过回国日期一个月(不含一个月)以上在三个月以内回国者,应按协议中的约定偿还给基金委违约金。但根据本人申请,经我驻外使领馆批准,仍可提供回国旅费。3)超过回国日期三个月以上回国者,本人或经济担保人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应偿还基金委所提供的全部留学费用和协议书中约定的违约金。不再提供回国旅费。对擅自延长留学期限,短期内不能回国者,本人或经济担保人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应偿还基金委所提供的全部留学费用和协议书中约定的违约金。留学人员一经确定发生违约行为:1)基金委即将《赔偿留学资助费用、违约金通知书》发至留学人员本人及其经济担保人,限期作出答复,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赔偿。2)违约人员将所赔偿的出国留学资助费用和违约金直接缴纳到基金委。缴纳方式可采取本人缴纳、委托他人缴纳、银行划转和邮汇。3)违约人员本人或其经济担保人按规定赔偿后,基金委即为其出具收据。4)违约人员向基金委完成经济赔偿后,即了结了与基金委所签订协议的约束。协议了结情况由基金委通报相关使领馆和本人所在国内单位。5)如违约人员本人或其经济担保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按规定向基金委赔偿,或拒绝赔偿,基金委将扣留保证金,并通过法律程序索赔不足部分。对违约事件,特别是不按协议约定履行经济赔偿责任者,除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外,必要时还可采取其他辅助手段,如以留学基金委名义公布违约名单,向国外有关方面通报违约事实等。 
102. 通过留学中介办理出国留学需要注意的问题?
答案要点:要选择好的留学中介:要通过咨询鉴别留学中介的资质,判断其业务素质和水平。合法的留学中介机构应当具有国家教育部核发的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执照,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根据现有规定,留学中介服务机构不能设立分支机构,故在选择中介机构时应注意该机构营业执照是否为原件,办公地址是否与证件登记的地址一致。中介机构应当有直接与国外高等院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签署的合作协议(中、外文本)及国外教育机构授权其在华招生的授权委托书,国外签约方的资信证明要经过我国驻外使(领)馆的认证。以上证照中介机构应当提供,必要时可复制带走。有的中介机构委托境外的中间人与教育机构联系,中间环节过多,难以提供低成本、高质量的服务。专业水平高的咨询人员应当对我国的留学政策、所赴国家的留学签证程序熟悉;对所赴国家的教育、就业、文化等情况了解;对申请人需要了解的所赴外国学校的概况,如学校背景、师资、学科、课程设置等了解;对诸如面试、入学通知、交纳学费以及接机、办理入学、住宿手续很熟悉,不仅有问必答,而且主动介绍,还会对申请人进行评估与测试,不是来者不拒。 要办理好委托留学中介的手续:申请人通过中介机构出国留学,应当与其签订服务协议,办理委托手续。根据有关规定,留学中介服务协议必须在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并有顺序编号。申请人要与留学中介签署有顺序编号的服务协议书;并且要注意签约对方的合法资格(签约对方应当是国家教育部核发的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执照上的单位)及压缝儿章(多页纸的协议应当有)。申请人应当留有足够的斟酌协议内容的时间。关于协议的内容,申请者可参照教育部、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出台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合同(示范文本)》逐条过目(合同文本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优先;删除或添加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弄清含义,特别要注意受托人义务及费用的规定。比如,受托人承诺向委托人提供的宣传资料、广告,内容真实。那么资料广告的名称应当写入协议;资料广告应当作为协议的附件加盖公章后由申请人保管。受托人取得委托人申请留学院校录取通知书的时间及违约责任应当在协议中明示。受托人向委托人前往国驻华使(领)馆递交申请材料的时间、签证到手的时间应当在协议中明示。留学中介能够接触到的费用一般有三个部分:海外学校的报名费,以外币结算;留学中介的服务费,交人民币;就读学校的学杂费,以外币结算。服务费包括不包括申请费、签证费应当明示,付款时间、方式应当明示(一般都是两次支付)。根据我国现行规定,留学中介机构一般不能收取外币(有外管局签发的外汇账户使用证的例外,但要看清其开设的是外币现汇账户还是外币现汇账户)。报名费、学杂费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受托人向委托人提供收费方的符合法律要求的证明文件(收到录取通知书或留为证明信后立即提供);委托人存入有涉外经营权银行足够的外币;在受托人亲临银行的指导下汇到海外学校。申请人如果委托中介向国外院校缴纳报名费、学杂费等费用,务必将上述内容写入协议,以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按照有关规定,受托人收取委托人的中介服务费,应当为委托人开具有效发票。受托人收取的中介服务费以外的其他费用,应为委托人出具有效发票或盖有企业财务专用章的收据,并在协议终止前,将收据换为有效发票。 
103. 1992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在外留学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的主要内容?
答案要点:1.欢迎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公派在外学习人员有义务在学成之后回国服务。所有在外学习的人员,不论他们过去的政治态度如何,都欢迎他们回来,包括短期回国进行学术交流合作,以及探亲、休假。2.对持过期因公普通护照或一次性出入境因公普通护照的留学人员,可为他们办理护照延期或换发新护照;对要求将因公普通护照换为因私普通护照的,也可给予办理;已取得外国国籍的人员应提出退出中国国籍,依照我国国籍法的规定办理,按外籍华人对待。3.留学人员申请办理护照延期、换发新护照,以及退出中国国籍手续时,应予办理。如与原派出部门或单位有经济及其他未了事宜,应与这些部门或单位协商解决,不影响上述手续的办理。4.留学人员短期回国后,只要他们持有我国有效护照和外国再入境签证,无须再履行审批手续,即可随时再出境。5.派出单位应加强与在留学人员的联系,主动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留学人员回国后,按“双向选择”的原则,可回原单位工作或自行联系工作,也可以进入“三资”企业工作或自行开办企业等。要鼓励促进国际交流和合作,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在国外兼职。6.留学人员的家属申请出国探望留学人员,应当允许,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审批。7.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照本通知精神落实具体措施,方便在外留学人员回国,简化入出境手续,妥善解决留学回国人员工作、生活上的具体问题。8.在留学回国人员较集中的地方,可由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或社会团体根据需要建立留学服务机构,帮助留学人员办理有关事宜,为他们提供各种服务。9.我国驻外使(领)馆代表国家管理留学事务,应保护我留学人员的合法权益,对他们的学习研究工作和日常生活给予帮助,为他们排忧解难,并及时向他们介绍我国内情况。 
104. 外国人来华留学的管理体制?
答案要点:我国的外国人来华留学工作采取的是三级管理体制。教育部统筹管理全国来华留学工作,负责制定接受外国留学生的方针、政策,归口管理“中国政府奖学金”,协调、指导各地区和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工作,并对各地区和学校的外国留学生管理工作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教育部机关分管来华留学的部门是国际合作和交流司。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工作的协调管理。外事、公安等有关部门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做好外国留学生的管理工作。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外事和公安部门审批,并报教育部备案。高等学校具体负责外国留学生的招生、教育教学及日常管理工作。学校应当有校级领导分管本校的外国留学生工作;学校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外国留学生管理制度,并设有外国留学生事务的归口管理机构或管理人员。 
105. 国家对外国企业驻华代表机构招聘中国雇员的管理?
答案要点:外国企业或组织驻华机构招聘中国雇员,必须委托外事服务单位办理,不得私自或者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招聘中国雇员。我国公民也必须通过外事服务单位向外国企业或组织驻华机构求职应聘,不得私自或者通过其他单位、个人到外国企业或组织驻华机构求职应聘。这也就是说,法定雇主只能是国内的外事服务单位,雇员只能先跟这些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再由他们"派"到外国企业或组织驻华机构去工作。如果中国公民绕过外事服务单位,直接与外国企业或组织驻华机构签订劳动合同,一旦发生纠纷,中国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只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而外国企业或组织驻华机构不在此列。 
106. 护照的作用?
答案要点:护照在国际交往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证明持照人的国籍和身份:护照是颁发给本国公民的,只发给具有本国国籍的人,因此是持证人国籍的有效证明。各国护照都是按持证人的不同身份颁发的,因此也是持证人身份的证明。准许持照人跨国旅行的凭证:对于要求出国的公民,只要不违反本国法律便能够申领护照出国。各国都规定,申请入境的外国人必须提供本人有效护照,以便直接把签证做在内页上。即使前往互免签证的国家,外国公民在入境时也会被要求出示护照。持照人入境后的定居旅行期间必须随身携带护照,以备登记或查验。享有发照国政府外交保护的证明:任何国家都有权对其在国外居住或逗留的本国公民提供外交保护,这是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原则。当某国公民的权益在他国遭受不法侵害时,其国籍所属国可通过外交途径要求他国政府惩办侵权人并给予赔偿。此时,一本注明持照人国籍的有效护照是持证人申请外交保护的证明;也是发照国政府保护本国公民合法权益的凭证。 
107. 中国公民因公出入国与非公务出入国的区别?
答案要点:中国公民出入国可划分为因公出入国与非公务出入国两种行为。因公出入国是指我国公民因各种公共事务的需要,接受各级政府、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派遣,到国外从事各种活动的出入境行为。因非公务出入国是指我国公民因非公务事务,如定居、旅游、访友、探亲、商务、劳务、留学、继承财产、应聘工作、结婚等的出入国行为。根据现行管理体制,二者有以下区别:管理机构和方法不同:因公出入国,由派遣单位提出派遣计划,经批准后向外交部及其授权的地方外事部门申请领取因公出入国证件。海员的出入国由远洋运输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根据航行任务提出派遣计划,经批准后,由交通部港务监督局或其授权的港务监督颁发海员证。因非公务出入国,由公民个人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批后由公安机关颁发护照。经费来源不同:因公出入国的全部费用由国家或派遣单位承担;因非公务出入国的费用由出入国人员自筹或所属单位负担。境外管理不同:因公出入国在境外的职责、人物、期限等均由派遣单位决定,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在国外期间,要接受我国驻外使领馆和其他驻外机构的领导和管理。因非公务出入国人员的行动范围多受自身支配,必要时也可与我使领馆联系,获得指导、帮助和保护;我驻外使领馆一般不主动与其联系。 
108. 在中国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有哪些?
答案要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有:外国驻华使馆中的外交官;联合国专门机构、欧共体驻华代表处、阿拉伯联盟驻华代表处有外交头衔的官员,驻我国半官方机构内持外交护照的人员;上述人员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以上人员在我国享有全部的特权与豁免,他们持有我国外交部礼宾司发的《外交官证》。来访的外国元首、政府首脑、议会议长和外交部长,以及其他具有同等身份的官员,享有全部的外交特权与豁免;随行的配偶与未成年子女,也享有同等的特权与豁免。来访的联合国系统各专门机构的行政首长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享有外交代表同等的外交特权与豁免。使馆其他人员和领馆人员等享有部分外交特权与豁免。
109. 中国涉外决策的特征?
答案要点:涉外行政决策即外事行政决策,是指行政主体在法定权限的范围内,按照一定程序和方法就对外事务问题作出决定或作出决定的活动,是涉外行政管理的中心环节。中国涉外行政决策具有以下特征:从决策的范围看,应当是对外开放的政策和措施。我国基本国策下的涉外行政决策主要涉及经济对外开放的政策和措施,比如经济特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政策的调整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涉外行政决策的外在形式有行政法规、规章、决定、命令、规定。从决策的主体看,包括中央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特区政府或社会组织,前者如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深圳经济特区政府,后者如依据《高等教育法》规定可以自主与国外合作办学的高等院校。由于外事权是中央政府的事权所以在中央政府及部门授权地方政府及部门的情况下,后者也可以成为涉外行政决策的主体。从决策的程序看,逐步走向法制化。过去人们对涉外行政的决策程序不得而知。改革开放以后,随着《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的发布,涉外行政法规、规章的制定逐步走向法制化。从决策的性质看,涉外行政决策属于执行型决策。我国属于政治局式的外事决策体制。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国务院及其地方、部门的外事决策服务于党的基本路线,受制于国家权力机关的决议。国务院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所以从共产党、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三者关系的角度讲,中国各级人民政府的决策都属于执行型决策,而涉外行政决策更是如此。因为依据宪法国务院仅仅是我国外事工作的管理执行机构,它的涉外行政决策从整体上看应当属于执行型决策。 
110. 涉外行政执行的特点和作用?
答案要点:与内事行政执行比较,涉外行政执行具有协调性、灵活性的特点。涉外行政执行涉及面广,牵扯的人力、物力、财力较多,这就决定在执行过程中必须有各机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以形成合力来保证执行活动的顺利进行,达到预期的目标。涉外行政执行面临的情况多变、复杂,执行的方式、途径、方法、手段不可能固定。这就决定它是一个灵活多变的过程。在确认决策目标权威性的基础上,坚持从实际出发,见机行事,灵活处理,才能积极、有效地使决策得以真正贯彻、执行。涉外行政执行在涉外行政管理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首先,它是实现涉外行政决策的途径。涉外行政决策是涉外行政执行的依据,涉外行政执行是涉外行政决策的具体落实。离开了执行,再好、再完善的决策都是一纸空文。其次,它是检验涉外行政决策是否科学的标准。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涉外行政执行正是涉外行政管理的实践活动。涉外行政决策作为人们主观认识客观的过程是否科学反映客观实际,只能通过涉外行政执行及其结果来检验,以助我们坚持或修正决策。再有,涉外行政执行是衡量涉外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工作优劣的最好尺度。 
111. 涉外行政协调的特点和作用?
答案要点:涉外行政协调是指涉外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过程中运用各种方法,调整系统内部各组织、人员之间、运行各环节、阶段之间的关系,以及调整本系统与环境、相对人之间的关系,以达到分工负责、协同合作、实现行政目标的目的。涉外行政协调具有以下主要特点:一是广泛性。涉外行政协调贯穿于涉外行政管理的全过程,无论哪一个层次、领域、环节,都离不开协调。二是目的性。涉外行政协调的目的在于消除组织、人员、组织与人员之间的摩擦,减少管理过程中的功能消耗;通过建立和谐关系来发挥整体功能,实现行政组织目标。三是灵活性。涉外行政协调的广泛性和复杂性要求在进行行政协调时,要根据不同层次、人员采取灵活变通的协调方法。四是权威与相对性。在紧急情形下,协调者可以依据国家法律和政策,利用行政权威,要求被协调者服从协调决定。涉外行政协调是相对的,这是因为尽管协调贯穿于管理的全过程,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摩擦、争论都能通过协调解决。有的必须提交其他机关依法解决。涉外行政协调是实现行政目标的重要条件。涉外行政目标的实现,行政任务的完成离不开各部门、各单位和全体人员的努力。如果对管理过程中的矛盾处理不好,势必增加行政目标实现的困难。我国的涉外行政管理,从决策到执行,往往牵扯到若干各部门、单位;协调好各部门的关系,不论对决策还是对执行都是不可缺少的工作。涉外行政协调是提高行政效率的重要保证。提高效率是管理的宗旨。当前影响涉外行政效率的因素颇多,通过协调理顺组织之间的关系;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解决好涉外行政运行中的矛盾,最大限度减少浪费,降低行政成本。 
112. .简述中国的外交政策?
答案要点:外交政策是指一个国家处理对外关系的指导原则、行动方针和主要策略。我国现行的外交总政策,可以归结为一句话、四个要点和十个“要”。 一句话,就是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四个要点,就是指我国独立自主和平外交政策的基本支柱,它们是:反对霸权主义,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是我国外交政策的总目标;独立自主是我国外交政策的根本立场和出发点;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我国外交政策的基本原则;加强同第三世界国家团结与合作是我国外交政策的立足点。十个“要”,是中共十五大政治报告对我国外交政策主要内容所做的概括:一要始终不渝地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二要反对霸权主义,维护世界和平。三要致力于推动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四要尊重世界的多样性。五要坚持睦邻友好。六要进一步加强同第三世界的团结与合作。七要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继续改善和发展同发达国家的关系。八要坚持平等互利的原则,同世界各国和地区广泛开展贸易往来、经济技术合作和科学文化交流,促进共同发展。九要积极参与多边外交活动,充分发挥我国在联合国以及其他国际组织中的作用。十要在坚持独立自主、完全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内部事务的基础上,同一切愿与我党交往的各国政党发展新型党际交流和合作关系,促进国家关系的发展。 
113. 进出口配额与许可证的异同?
答案要点:进出口配额和许可证都是通过对进出口货物的限制来实现国家对对外贸易宏观调控的行政手段。不同的是:1)配额是事先就决定和公布今后某一时期某种商品允许进出口的额度;而许可证并不一定事先就决定和公布允许进出口的限额,只列出需要许可证的商品目录,在签发许可证过程中,根据国内外市场行情决定和调整限额。2)配额中最主要的关税配额,在其额度外仍然可以进口,只不过额度外进口的商品所纳关税要比额度内进口的高;而许可证额度外是一律不能进出口的。3)配额商品进出口时,需将配额证再换成许可证,海关凭许可证验放;许可证商品直接申领许可证,并凭此证通关。 
114. 中国签证的种类与签发?
中国签证依签发的形式,有标准签证、特殊签证之分。标准签证按入出境人员的身份分为四种: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和普通签证。普通签证分为以下类别,并在签证上标明相应的汉语拼音字母:C字签证,D字签证,F字签证,G字签证,J1字签证,J2字签证,L字签证,M字签证,Q1字签证,Q2字签证,R字签证,S1字签证,S2字签证,X1字签证,X2字签证,Z字签证。中国的特殊签证包括团体签证、另纸签证。团体签证可以发给以团体形式入境旅游的人员和以团组形式来华的短期留学人员。另纸签证即将签证做在另外一张签证纸上,在持照人的护照或其他有效证件上不留任何痕迹。另纸签证颁发对象是没有外交关系的持证人;持证人有效证件内有损害中国主权尊严内容的;持证人有效证件失效或证件无签证页;签发机关认为必要的。中国签证的签发原则为对等原则、境外申请签证原则和种类相应原则。中国签证的签发在国外由使领馆和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构负责。在国内原则上持外交、公务护照的人员由外事机关负责,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办理签证的延期、换发和补发;持普通护照人员由公安机关负责,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办理签证的延期、换发和补发。中国的口岸签证机关指公安机关在一些入境口岸设立的为外国人办理落地签证的机关,它是国外办理签证的辅助手段。 
115. 国家规范自费留学中介服务市场的主要措施?
 
国家对自费留学中介服务的管理主要是从规范自费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和自费留学中介服务市场两个方面进行的。在规范自费留学中介服务市场方面有以下的措施:在我国可以开展自费留学中介服务业务的必须是获得资格认定,并已领取营业执照的中介服务机构;而且应当在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开展中介服务业务。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外设立分支机构,不得以承包或者转包等形式委托其他机构或个人开展中介服务业务。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到学校开展自费出国留学咨询、讲座、座谈会、介绍会等任何形式的自费出国留学招生活动。中介服务机构发布有关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广告,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这是我国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广告的特殊规定,旨在加强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的管理,最大程度上保护自费出国留学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广告制作商、广告发布者对不具备上述批准文件或与批准文件不符的广告,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和发布。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对有关责任者予以处罚。中介服务机构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其服务对象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协议书》的样本应当报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中介机构在经营中有违法行为,或未按要求补足备用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按期整改或者有上述情形造成严重后果的,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征得同级公安机关同意后,提出取消其中介服务机构资格的建议,并报教育部和公安部审批。对于未经资格认定、擅自开展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由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查处。 
116. 中国政府对公民境外就业有哪些规定?
境外就业指中国公民与境外雇主签订劳动合同,在境外提供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行为。依据国家规定,下列公民不能出境就业: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正在被劳动教养的;有未了结民事案件被任命法院通知不能离境的;国务院主管机关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公安部规定,对下列情形的境外就业人员出境时,边防检查站要查验护照和由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开具的《境外就业人员出境证明》后才予放行:前往对我国公民实行落地签证、免签证国家;海员持护照出境登其服务船舶;首次出境持境外取得的签证;前往未与我国建交的国家或在我国境内设立使领馆的国家。
 
117. 中国政府对境外就业中介是如何管理的?
中国公民境外就业可以自己办理出境就业手续也可以通过境外就业中介办理出境就业手续。中国政府通过行政许可制、境外就业中介协议和劳动合同备案制、境外就业广告审批制以及备用金制实施对境外就业中介的管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境外就业中介行政许可制指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的机构必须向其所在地的省级有关部门提出申请递交材料,接受审查,交纳足额备用金,得到批准取得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后才可开展业务。省级有关部门负责对境外就业中介机构活动的监督检查,实施许可证年审。无证经营要承担法律责任;年审不合格将被注销许可证。
境外就业中介协议和劳动合同确认备案制规定,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与境外就业人员签订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协议书,并协助、指导境外就业人员同境外雇主签订劳动合同及对劳动合同的内容进行确认;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应当将签订的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协议和经其确认的境外就业劳动合同报省级人保部门备案。否则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将被追究法律责任。对于备案材料,省级人保部门10日内未提出异议,境外就业中介机构才可以向境外就业人员发出境外就业确认书。
境外就业广告审批制是指发布有关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广告必须经中介机构所在地省级工商部门批准。无批准文件的不得发布。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备用金制是指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必须将不低于50万元的备用金存入所在地省级人保部门指定的国有商业银行中该中介机构的专门账户,由其对备用金实施监管。备用金主要用于因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责任造成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的赔偿及支付罚款、罚金。逾期未补足备用金而开展境外就业中介业务的,备用金不足以补偿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造成的经济损失时,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要承担法律责任。
 
 
118. 简述中国地方政府外事行为的非主权性?
1、中国地方政府的国际行为权来源于中央人民政府的许可和默认,受国家法律与外交政策的限制。2、非主权性决定中国地方政府对外事务的从属性,补充性。3、非主权性意味着中国地方政府在对外事务上必须与中央政府步调一致,否则没有持久性可言。 
119. 简述领事认证?
领事认证指一国外交领事机构及其授权机构在公证文书或其他证明文书上,确认公证文书或其他证明文书上最后一个签字(签章)或印章属实的活动。办理领事认证的目的是使一国出具的公证书等在另一国境内被有关当局承认法律效力。领事认证有国内和使领馆领事认证之分,国内领事认证又有单认证、双认证两种。 
120. 简述海关监管?
 海关监管是海关最基本的任务,指海关代表国家依法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及相关组织人员的监督管理。海关监管是一项国家职能,目的在于保证一切进出境活动符合国家政策和法律。依据监管对象不同,海关监管分为货物监管、物品监管和运输工具监管三大体系,每个体系都有一套规范的管理程序与方法。进出境货物与物品的区别在于进出境时是否具有贸易交换性质:有的为货物,没有的是物品。
121. 简述对外劳务合作中的劳务合作合同的法律规定?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与国外雇主订立劳务合作的书面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应当载明与劳务人员权益保障相关的事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在事先了解国外雇主和用工事项以及用工项目所在国或地区的相关法律后再与国外雇主依法订立合同。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不得与国外个人订立劳务合作合同,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与国外雇主订立合同的,不得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122. 简述中国的特殊签证?
中国的特殊签证包括团体签证、另纸签证。团体签证可以发给以团体形式入境旅游的人员和以团组形式来华的短期留学人员。另纸签证即将签证做在另外一张签证纸上,在持照人的护照或其他有效证件上不留任何痕迹。另纸签证颁发对象是没有外交关系的持证人;持证人有效证件内有损害中国主权尊严内容的;持证人有效证件失效或证件无签证页;签发机关认为必要的。
123. 中国签证的签发原则和签发机关?
中国签证的签发原则为对等原则、境外申请签证原则和种类相应原则。中国签证的签发在国外由使领馆和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构负责。在国内原则上持外交、公务护照的人员由外事机关负责,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办理签证的延期、换发和补发;持普通护照人员由公安机关负责,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办理签证的延期、换发和补发。中国的口岸签证机关指公安机关在一些入境口岸设立的为外国人办理落地签证的机关,它是国外办理签证的辅助手段。
124. 简述涉外行政管理与行政管理的不同点?
涉外行政管理的主体是县团级以上具有涉外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管理主体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涉外行政管理对象是涉外行政主体管辖的具有涉外因素的公共事务,行政管理的对象是行政主体管辖的社会公共事务。从整体上看,涉外行政管理依法行政程度比行政管理依法行政程度低;涉外行政管理强调国家利益高于一切原则在管理活动中的贯彻实施,行政管理追求管理活动在公平基础上的高效率。 
125. 涉外行政管理与外事管理的相同点?
管理目标都是为了实施好党和国家的整体外交战略。两者都强调国家利益高于一切原则在管理活动中的贯彻。 
126. 中国独立自主和平外交政策的基本支柱?
反对霸权主义,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是中国外交政策的总目标;独立自主是中国外交政策的基本立场和出发点;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中国外交政策的基本原则;加强同第三世界国家团结与合作是中国外交政策的立足点。 
127. 简述对外贸易调查?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自行或者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影响对外贸易秩序,需要调查的事项进行调查。启动对外贸易调查,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发布公告。调查可以采取书面问卷、召开听证会、实地调查、委托调查等方式进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根据调查结果,提出调查报告或者作出处理裁定,并发布公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对外贸易调查给予配合、协助。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进行对外贸易调查,对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国家根据对外贸易调查结果,可以采取适当的对外贸易救济措施。 
128. 简述对外贸易救济的反倾销措施、反补贴措施和保障措施?
反倾销措施: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倾销方式进入我国市场,对已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国家可以采取反倾销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或者阻碍。反补贴措施: 进口的产品直接或者间接地接受出口国家或者地区给予的任何形式的专向性补贴,对已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国家可以采取反补贴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或者阻碍。保障措施:因进口产品数量大量增加,对生产同类产品或者与其直接竞争的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的,国家可以采取必要的保障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并可以对该产业提供必要的支持。 
129. 简述对外劳务合作中的服务合同的法律规定?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与未同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服务合同应当载明劳务合作合同中与劳务人员权益保障相关的事项及服务项目、费用与收取方式,违约责任。收取的服务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未与此类劳务人员订立书面服务合同,不得组织其赴国外工作。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时,应当将劳务合作合同中与劳务人员权益保障相关的事项及劳务人员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如实告知劳务人员,并向劳务人员明确提示赴国外工作的风险,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权了解劳务人员与订立服务合同直接相关的个人基本情况,劳务人员应当如实说明。 
130. 简述对外劳务合作中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组织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的,与劳务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劳务合作合同中与劳务人员权益保障相关的事项;未与此类劳务人员订立劳动合同的,不得组织其赴国外工作。对外劳务企业与劳务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劳务合作合同中与劳务人员权益保障相关的事项以及劳务人员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如实告知劳务人员,并明确提示赴国外工作的风险,不得向劳务人员隐瞒有关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权了解劳务人员与订立劳动合同相关的个人基本情况,劳务人员应当如实说明。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不得向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务人员收取服务费。 
131. 简述中国的标准签证?
中国的标准签证按入出境人员的身份分为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和普通签证。前三种签证的签发范围和签发办法由外交部规定。普通签证的签发管理由国家移民管理局负责。它分为12类16小种,在签证上标明相应的汉语拼音字母:C、D、F、G、J1、J2、L、M、Q1、Q2、R、S1、S2、X1、X2、Z。其中的Q1签证,发给因家庭团聚申请入境居留的中国公民的家庭成员和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家庭成员,以及因寄养等原因申请入境拘留的人员;Q2字签证,发给申请入境短期探亲的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的亲属和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亲属。S1字签证,发给申请入境长期探亲的因私人事务需要在中国境内拘留的人员;S2字签证,发给申请入境短期探亲的因私人事务需要在中国境内停留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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