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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行政管理》材料评析题复习资料汇总一

2020-05-09 14:14 来源:广州自考网 点击:
这份资料广州成人大专本科一网络教育里面的《涉外行政管理》材料评析题复习大纲,复习资料以及答案,学生可以参考复习,准备期未考试。
 材料评析题
132. 副部长的失约 2005年3月中旬,国家某部具有丰富外事工作经验的Z副部长应邀出任某大学管理学院的名誉院长、涉外管理专业的研究生导师。5月,Z副部长给管理学院来电称接到中央的通知,将赴某国工作,拟承担的教学任务无法兑现,请另考虑合适人选。对此,管理学院只好对课程的讲授人重新予以了安排。
答案要点:Z副部长五十有八,在即将卸任之际接受母校邀请出任研究生导师培养学生,无论对国家还是对社会都是一件很有意义的事情。但是作为中国从事外事工作的高官,其卸任、履新身不由己,要由中央安排。我国现行外事管理体制规定,党中央领导并管理包括外交在内的从中央到地方的外事工作。对于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公民(自然人)的外事,除很少量的授权以外,一般是由政府有关部门根据中央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因此,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有关外事部门,一方面,要服从中央的领导和管理;另一方面,作为行政主体,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享有对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公民(自然人)的外事行为依法依规进行管理的职责。他们既是我国外事管理中的管理对象也是涉外行政管理中的管理主体,地位不同。身份也不一样,副部长突然变卦情有可原。
133. 这些信息应当由政府提供
国外某企业拟在我国某地投资建厂。根据其在国外建厂的一贯做法,委托国内某社会调查机构收集拟投资地的相关信息资料。在以后的时间里,国内某社会调查机构相继走访了当地的商务、工商、税务、统计、公安等政府部门,但工作进展十分不顺利,政府部门常常以“我们没有责任为你们提供这方面的资料” 为由,拒绝配合调查;更有甚者,有的部门干脆以“国家机密”为由根本就不提供信息。眼看履约期限临近,国内某社会调查机构不得不求助于市长热线。在市长的干预下,其终于按期向国外某企业提供了拟投资地的相关信息资料。
答案要点:尽管我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行政公开成为政府办事的准则。但从政府信息的封闭到政府信息的透明公开看来还需要一个过程。当务之急必须尽快创设信息公开法,将政府信息公开确立为一项法定责任,回击“我们没有责任为你们提供这方面的资料”的诡辩同时还必须修改保密法,以便用排除国家机密的方式,来确定政府信息公开透明的范围。落实行政公开原则决非易事,因为其是对数千年来政府“愚民”意识及行为的一场革命。 
134. 公派留学应当有担保 R小姐2000年8月参加工作,在某高校任教。由于其天资聪明,英语通过八级考试,不久成为业务骨干,讲授两门专业课,颇受学生好评。2002年5月该校拟选派青年教师出国深造。按照学校规定,本来R小姐因未满两年工龄没有被选派的资格,但由于其他青年教师没有通过英语考试,为了不浪费指标学校破例派R小姐出国深造。但却没让R小姐办理担保手续。结果R小姐一去不返,使专业课的教学受到严重损失。
 答案要点:《国家公费出国留学选拔管理方法》规定,被录取人员派出前须与留学基金委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并办理公证等事宜。被录取的留学人员应按留学基金委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办理交存保证金事宜。为保证协议的履行,留学人员应有二名具有经济偿还能力的经济担保人等。尽管有些人对上述规定持有异议,但其实施以来,对国家公派留学人员不延长留学期限、按期回国工作起到了很好的作用。现在的问题是国家有关部门对单位公派出国留学管理处于“失控”状态:在国家外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单位可以开展对外交流活动,决定出国和来华人员。各单位对派出的留学人员的管理,有的要求提供担保,有的充分信任,连协议都不用签订。我们认为,单位派人出国深造为的是培养本单位建设需要的人才,学成回国在情理之中。为了保证派出宗旨的实现,有必要让当事人提供担保。即使这笔钱拴不住当事人的心,发生了出国不归的情形,我们也可以用这笔钱赔偿当事人给单位造成的损失。所以,担保金额应当高于派遣时预见到的当事人出国不归造成的损失。
135. “金桥项目”是如何蒸发的? 2001年8月至10月,L省具有官办性质的合法留学中介在几家报纸上刊登赴荷兰留学广告,学生家长前去咨询,并参加留学荷兰大型说明讲座会及荷兰资深教育专家和签证专家××先生的解答。所发宣传资料及学校背景完全是国际名校荷兰某大学,其大学预科(金桥项目)毕业,成绩合格者直升该大学,享受荷兰教育系统最低学费1500美元,4年本硕连读,取得硕士学位。家长们对于该中介的留学信息、广告宣传深信不疑,于是双方签订了协议,缴纳了高达1万8千元的服务费(含留学保证金)。赴荷前,按照协议要求,学生向学校汇去8500欧元学费,荷兰校方开具6000欧元收据,但收据的学校名称不是协议中的某大学预科,而是一所荷兰语进修学校,其中2500欧元是给外国人××的中介费。外国人××以金桥有限公司的中介人身份拿走了2500欧元。更为严重的是赴荷后,通过一段学习,学生发现就读的大学预科资格根本没有注册,荷兰教育部不予认可,所谓的预科只是某大学下属的荷兰语语言学校,金桥项目根本不存在。当留学生把信息反馈回国,三十余位家长纷纷找到中介机构,才知道赴荷兰留学业务是杨××到此挂靠的留学项目。据了解,一度“蒸发”的“金桥项目”目前已被有关省市主管部门查处。
 答案要点:L省具有官办性质的中介机构在办理赴荷兰留学的所谓“金桥项目”中,存在着明显的欺诈和违规行为。众多的留学生和他们的家长之所以被欺骗,显然是被其诱人的条件吸引而掉入其事先设好的“陷阱”当中。从这个案例中,我们所能汲取的教训有以下几点: (1)所有的留学中介机构,不论其有何背景,均以公司形式进行运作,自负盈亏。所谓“官办性质”是靠不住的,不要被这种迷人的外表迷惑住。 (2)所申请的国外学校一定是经过所在国官方或行业认证机构认证的学校,签约前可以查询教育部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www.jsj.edu.cn)了解和确认你所申请学校的情况;还要了解中国中介机构与你所申请学校的关系,必要时取得中介机构书面文字的确认。以防止转委托增加的留学成本。 (3)中介的任何承诺,包括宣传资料,特别是签证时间、预科后的学习,一定要在协议中写明。口头承诺靠不住,一旦出现问题就很被动。对于中介提供的协议,要在认真斟酌后再考虑签署。 (4)中介机构收取服务费,必须提供盖有本单位财务章的发票;学生所汇出学费,应当拿到录取学校的收据。否则容易出现问题。就本案来说,在学生启程前,中介方的欺诈行为已经暴露(学生向学校汇去8500欧元学费,荷兰校方开具6000欧元收据,但收据的学校名称不是协议中的某大学预科,而是一所荷兰语进修学校,其中2500欧元是给外国人××的中介费)。如果当事人就此止步,去找中介方理论,问题比较容易解决,当事人不会遭受如此巨大的损失。
136. 委托留学中介应当写清履约时间 2004年1月,陈小姐在甲中介公司接受留学评估后,与其签订了《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合同》,全权委托其办理手续,欲8月赴某国留学。同年5月,甲中介公司向陈小姐前往国驻华使领馆递交签证申请材料,但到6月底也无使领馆签证与否的音讯。陈小姐找到中介理论,中介说没办法并让其依合同办事。这时陈小姐才觉悟到签约时没有写清前往国留学签证到手最后期限的严重性。后陈小姐通过自己与前往国签证官的沟通,在7月中旬拿到签证,匆匆忙忙踏上留学的征途。
 答案要点:当事人出重金委托中介办理留学手续,一般有两个方面的考虑:其一,留学中介多与国外高校有合作关系,容易取得录取通知书;其二、留学中介熟悉外国使领馆的签证手续,能顺利拿到签证,按时入学。留学中介也是在对当事人进行评估、认定其在正常情况下能够取得录取通知书,能顺利拿到签证后才会与当事人签订合同。所以《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合同》应当对当事人取得录取通知书的时间、拿到前往国签证的时间有明确的规定。这也是合同法对履约的要求。但是在现实中,当事人与留学中介签订的委托合同都是受托方提供的,往往只打印上当事人递交留学材料的时间、交费的时间,当事人不做添加就签字,使得委托中介办理留学手续存在着极大的风险。如本案,如果签证8月或9月拿到,陈小姐不能按时入学,中介可以不负责任,倒霉的只能是陈小姐。留学中介经常以两条理由拒绝添加拿到前往国签证的时间:其一:签证是当事人前往国使领馆的事,我们无法控制;其二、当事人前往国的留学政策经常变化,我们没有办法。我们认为,委托中介办理出国留学要承担风险,从事留学中介服务同样要承担风险,受托人在评估后同意签订合同,说明其对当事人的按时入学有一定的把握。况且还可通过积极的作为来化解风险,如同陈小姐后来的沟通。至于留学政策的变化对签证的影响,可以在不可抗力条款中说明,但不应当以此为借口拒绝添加拿到前往国签证的时间。
137. 本案能否按不可抗力处理? 美国某著名大学在北京教育博览会上与中国某留学中介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委托其在签约后的三年期间内为该大学在中国大陆每年招收20名高精尖专业的硕士研究生,合作协议未规定任何履行合同义务的附加条件。协议签订后,中方投入人力财力积极运作,第一年20名拟赴美的学生名额很快就被争抢一空。正在办理手续的过程中美方突然来电,称为了国家安全,美国政府不允许该专业招收中国研究生,美方经努力未果。因此要求解除合作协议,按不可抗力处理。请问中国某留学中介公司应如何处理该事务?
答案要点: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具体而言,以下情况可以导致不可抗力:签约后的自然灾害;某些政府行为,指当事人订立合同后,政府颁布了新的政策、法律或采取了新的行政措施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签约后的社会异常事件。所以,作为中国某留学中介公司,应当要求美方提供双方签约后美国政府新颁布的招收该专业中国研究生的禁令。如果美方能够提供,可按不可抗力处理;如果美方不能够提供或者提供了双方签约前美国政府颁布的禁令,不可按不可抗力处理,中方可以追究美方的责任。 
138. 对中介机构自己起草使用的合同(协议)中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的规定进行评析 2004年4月教育部、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出台《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合同(示范文本)》并推荐使用,请找一份合法留学中介机构自己起草使用的服务委托合同,对照示范文本,结合教师的讲授与评析,对中介机构自己起草使用的合同(协议)中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的规定进行评析,重点考虑维护乙方(出国留学人)的合法权益查询《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合同(示范文本)》请登陆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http://www.jsj.edu.cn
答案要点:对于获取学校录取通知书条款,是哪些学校应书面明示;获取通知书的时间应书面明示,给签证办理留出充足时间。如果合同中涉及留学中介协助当事人办理留学签证条款,应将准备签证材料、递交签证材料、拿到签证的时间明示,以确保当事人在正常情形下按期出国留学。违约责任中应特别关注各方没有按期履约要承担的责任。 
139. 该中国公民怎么办? 2006年4月10日晚,一持香港特区护照的中国公民在委内瑞拉首都国际机场办理回国登机手续时,加拿大航空公司保安认为所持护照系伪造,要求其到中国驻委内瑞拉使馆开具过境证明,并拒绝其当晚登机。该中国公民怎么办?
答案要点:中国公民在国外遇到突发事件后,应当寻求领事保护,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中国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在驻在国受到不法侵害时,中国驻外使、领馆也有责任依据国际法原则、有关国际公约、双边条约或协定以及中国和驻在国的有关法律,反映有关要求,敦促驻在国当局依法公正、友好、妥善地处理。在本案中,中国驻委内瑞拉使馆接到该公民求助后,经核查确定其所持护照属实。为此,使馆领事官员立即与加航驻委办事处交涉,要求加航尽快安排该受阻香港同胞登机并承担相关费用。加航口头致歉,并保证今后不再发生类似事件。4月12日晚,受阻的香港同胞顺利登上回国航班,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140. 复议结果会如何? 2005年1月,华威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某海关申报进口农药一批,总价值人民币50万元。某海关经审查发现,华威公司所进口农药属于国家限制进口货物,该公司申报时未提交有关许可证件,其行为违反了《海关法》的有关规定。 1月25日,某海关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处罚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华威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对该公司处以人民币5万元的罚款,同时决定不予放行涉案货物。华威公司对海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未提出异议,在规定期限内如数缴纳了罚款,并在此后多次向海关申请办理该批货物的通关放行手续。因华威公司不能提交涉案农药的进口许可证,某海关对其放行申请一直未予批准。华威公司不服海关对其进口货物不予放行的处理决定,向某海关的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纠正某海关的违法行为,尽快放行涉案货物,同时责令该海关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复议结果会如何?
 答案要点:本案涉及“无证进出口”行为的处理问题。所谓“无证进出口”,是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经营单位)在没有领取国家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准予进口或出口证明文件的情况下,擅自进出口国家实行许可证件管理商品的行为。上述行为由于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属于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无证进出口”行为是一种较为常见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对此类行为的处理原则和处罚标准,现行《海关法》和《处罚条例》均有明确规定。本案中,某海关正是依据海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华威公司“无证进出口”行为作出相应处理。某海关对华威公司科处罚款以及不予放行涉案货物的决定有法律依据,并不构成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侵害 ;华威公司因货物无法通关所受到的经济损失是由于其自身过错造成的,海关无须承担行政赔偿责任。2005年2月25日,复议机关对本案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确认某海关对该公司进口农药不予放行的处理决定合法,驳回华威公司的复议申请和赔偿请求。
广州成人大专本科的网络教育是相对容易毕业,学生只要按学校的要求学习,考试。每次考试都有整理对应的复习资料的,所以轻松,容易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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