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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本科专业一行政法学第三章上课笔记

2015-05-16 16:34 来源:广州自考网 点击:
第三章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第一节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概述
一、行政主体
(一)行政主体的概念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地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国家行政机关是最主要的行政主体,此外依照法定授权而获得行政权的组织,也可以成为行政主体。具体来讲:
1.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的组织;
2.行政主体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
3.行政主体是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
(二)行政主体的职权与职责
1.行政职权
是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其权能。行政职权的内容和形式,因行政主体的不同而有一定的差异,不同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的范围也不一样。
但总的说来,行政职权大致包括以下内容:
①行政立法权。所谓行政立法权,即根据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特定的行政主体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等法律规范的权力。
②行政决策权。行政主体依法对其所辖领域和范围内的重大行政管理事项作出决策的权力。
③行政决定权。行政主体依法对其所辖领域和范围内的行政管理事项作出决定的权力。
④行政命令权。在国家行政管理过程中,行政主体通过一系列的行政决定,依法要求特定的人或不特定的人作出一定行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而命令相对人必须服从之的权力。
⑤行政执行权。即行政主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或者有关上级部门的决定和命令等,在其所辖范围内具体执行行政事务的权力。
⑥行政处罚权(行政制裁权)。即行政主体对其所辖范围内的行政相对人违反有关法律规范的行为(包括某些未依法履行义务的行为),依法对其实施处罚等法律制裁的权力。
⑦行政强制执行权。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法定义务人或某项具体行政法律关系的义务人不依法履行义务时,行政主体采取法定的强制措施,以促使法定义务人履行法定的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同样状态的权力。
⑧行政司法权。即行政主体作为某项纠纷的第三人,对当事人双方的纠纷进行调解、仲裁、裁决和复议的权力。行政调解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以国家政策、法律为依据,以自愿为原则,通过说服教育的方法,促使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达成协议,从而解决争议的权力。行政仲裁权,是指行政机关设立的特定行政仲裁机构,依法按照仲裁程序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特定的民事或经济纠纷作出公断的权力。行政裁决权,是指依法由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权力。行政裁决的对象是特定的民事纠纷,如权属纠纷、侵权纠纷和损害赔偿纠纷等,而不是行政纠纷。行使行政裁决权的主体,只能是行政机关或法定的行政机构。行政复议权,是指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核、审查的权力。依据行政复议权,行政复议的对象只能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方之间发生的行政争议案件。一般情况下,行政复议只能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行使。
2.行政职权的优益性
(1)行政优益权的概念
行政职权具有优益性的特点,即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依法享有一定的行政优先权和行政受益权。行政优先权和行政受益权,组合构成行政优益权。
(2)行政优先权
一般说来,所谓行政优先权,是指国家为保障行政主体有效地行使行政职权而赋予行政主体许多职务上的优先条件,即行政权与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的权利在同一领域或同一范围内相遇时,行政权具有优先行使和实现的效力。行政优先权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a.先行处置权。
在法治国家,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实施行政行为,都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但是,在紧急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不受该程序规定的制约,先行处置。
b.获得社会协助权。
行政主体享有获得社会协助权,即行政主体在从事紧急公务时,有关组织或个人有协助执行或提供方便的强制性义务,违反者将承担法律责任。
c.行政行为的推定有效(公定力)。
即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只要末被有权机关正式撤销,即使违法或不当,也被推定为有效。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只要没有法律上的特别规定,原则上不停止该行政行为的执行。
行政优先权的成立必须符合下列四个条件:
d.主体必须是行政主体。不适用于个人或其他组织。
e.行政主体必须在行使职权、从事公务时。不适用于行政主体从事其他活动时。
f.必须是为实现行政目的所必需。不是所有的公务活动都可以行使优先权。
g.必须有法律根据。
(3)行政受益权
行政受益权,是指行政主体享受国家所提供的各种物质优益条件。
3.行政职责
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国家赋予的行政职权,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过程中,所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行政职责的核心是“依法行政”。
其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依法履行职务、遵守权限规定。行政主体所享有的职权必须有法律规范的明确规定,行政主体必须按照法定职权,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履行职务。
第二,符合法定目的。行政主体的一切行政管理活动,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并且,都必须符合法定目的,遵循合理、适当的原则,避免不相关因素的干扰。
第三,遵循法定程序。随着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和公开、公正理念的不断深入人心,现代国家中的一切行政活动,除实体上合法、合理外,还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确保程序上合法、合理。
4.行政权限
行政权限是指法律规定的行政主体行使职权所不能逾越的范围或界限。换言之,行政权限就是行政职权的限度。行政主体行使职权超越该“限度”,便构成行政越权,视为无效。
行政权限分为纵横两大类。
纵向行政权限是指有隶属关系的上下级行政主体之间权力行使范围的划分。
横向权限是指无隶属关系的行政主体之间权力行使范围的划分。这种权限又可分为区域管辖权限和公务管辖权限。
(三)行政主体与其他相关概念
l.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行政主体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和接受授权的组织。因为,只有行政机关和接受授权的组织才享有国家行政权力,才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又称国家行政管理机关,是指国家根据其统治意志设立的,依法享有并运用国家行政权,负责组织、管理、监督和指挥国家行政事务的国家机关。按照这一定义,国家行政机关必定是行政主体,而且是最重要的行政主体。但是,行政机关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行政机关可以成为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也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可以是行政主体,也可以是行政相对方。行政机关不等于行政主体,除行政机关外,一定的行政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依照法定授权,也可以成为行政主体。
2.行政主体与公务员。行政主体与公务员联系紧密,不可分割,但不能因此将行政主体和公务员等而视之。公务员并不是行政主体,但行政活动是由成千上万的公务员代表行政主体具体实施的,行政主体与公务员是一组联系紧密、不可分割但又性质不同的概念。
(四)确立行政主体概念的意义
1.是依法行政的需要;2.是确定行政行为效力的需要;3.是确定行政诉讼被告的需要;4.是保证行政管理活动连续性、统一性的需要。依法行政的原则要求有行政主体存在,由行政主体把众多的先后不一的公务员的行为统一连续起来,并承担由各个公务员的行为所引发的法律后果。
二、行政相对人
行政相对人相对方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一方主体。无论是机关,还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都可以作为行政法律关系的行政相对方主体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受一定的权利,并承担一定的义务。
第二节 国家行政机关
一、国家行政机关的概念、性质和特征
(一)国家行政机关的概念
国家行政机关,是指国家根据其统治意志,按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设立的,依法享有并运用国家行政权,负责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进行组织、管理、监督和指挥的国家机关。
(二)国家行政机关的性质
在社会主义国家,一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行政机关由权力机关产生,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国家行政机关从属于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必须严格依据宪法和法律,并受到权力机关的监督。
(三)国家行政机关的特征
(1)具有高度的政治性和权威性;(2)具有执行性和法律从属性;(3)具有相对独立性;(4)具有适应性和创造性;(5)具有统一性和层组性。(6)具有社会性、专业性和服务性。
二、国家行政机关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一)国家行政机关与权力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管理机关的区别
1.任务和职权不同。2.组织和活动方式不同。
3.是否具有能动性不同。
(二)国家行政机关与行政组织、行政机构的区别
国家行政机关与行政组织、行政机构,是一组既密切联系,又有一定区别的概念。
l.国家行政组织,是为实现对社会公共事务的有效管理,由国家按照宪法、组织法和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并负责国家行政事务管理的特殊社会组织,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行政机构。行政法上所谓的行政组织,是指一切行政机关与行政机构的综合体,包括机关和机构相互间的横向联系和纵向结构。
2.国家行政机关,是指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他具有法人资格,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的行政单位。
3.行政机构,是指构成国家行政机关的内部各单位,它是为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服务的,对外不能以自已的名义发布决定的和命令,其行为的一切法律后果皆归属于其所属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是联结各行政机构的综合体。
4.在国家行政机关、行政组织和行政机构这组概念中,只有行政机关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可以成为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一方特定主体。行政机构一般可作为行政相对方而成为行政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只有在法定授权的情况下,才能成为行政主体。而行政组织则没有独立成为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任何可能性。
三、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国家行政机关
(一)中央行政机关
所辖区域及事务范围涉及全国的行政机关,称为中央行政机关。
l.国务院 国务院的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国务院享有并行使广泛的行政管理职权。根据现行宪法第89条的规定,国务院共享有18项行政管理职权。
国务院由每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组成。国务院总理,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经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决定,由国家主席任命;其他成员由总理提名,经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决定,由国家主席任命。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总理负责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和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国务院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国务全体会议由总理召集和主持。
2.国务院各部、委员会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是负责国家行政管理某一方面事务或某些职能的工作机构,是国务院的组成部分,依法对某一方面事务或某些职能的工作机构,是国务院的组成部分,依法对某一方面的行政事务具有全国范围内的管理权限。各部、委员会是行政主体。作为行政主体的国务院各部、委员会的职权,主要包括发下内容:①行政规章的制定权;②对本部门所辖事务的管理权;③对行政纠纷的裁决权。
3.国务院的直属机构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国务院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精简的原则设立若干直属机构,主管某项专门业务。直属机构的法律地位低于各部、委员会。其行政首长不是国务院的组成人员。直属机构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
4.国务院各部、委员会管理的国家局。
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5.国务院的办公机构和办事机构。
(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地方国家行政机关,是指其活动范围仅限于国家一定行政区域范围内,其管辖事项仅限于地方性行政事务的行政机关,亦称地方人民政府,即各级地方人民政府。
1.我国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体制
根据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按照行政区域的划分,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市(自治州、直辖市的区)、县、乡(镇)四级。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首长负责制。
2.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性质和特点
《地方组织法》第47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特点在于其“双重从属制”:一方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本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另一方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对其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服从国务院的领导。但是,该“双重从属制”并不影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主体资格。
3.地方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
①执行权。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议和命令,办理上级行政机关交办的事项。②决定、命令的发布权和规章的制定权。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可发布命令。③领导和管理权。④保护、保障权。⑤对本级政府职能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行政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权。此外,根据《地方组织法》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除行使上述职权外,还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第24条)。
4.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是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有权机关批准,在一定区域内设立的行政机关。根据《地方组织法》规定,我国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有三种类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行政公署;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区公所;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街道办事处。
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不是一级人民政府,但是,依据有关组织法的规定,实际上履行着一级人民政府的职能,在一定的区域内对所有的行政事务享有组织与管理权,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并能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
乡(镇)人民政府是最基层的人民政府,领导和管理所辖行政区域内的行政事务。乡(镇)人民政府内部只设办事机构,不设职能部门,也不设派出机构。有时根据需要设派出机构,在对外活动中,只能以乡(镇)人民政府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不能独立对外行使行政权。因此,在乡(镇)人民政府系统中,只有乡(镇)人民政府一个行政主体,除行政法律规范授权的情形外,其他任何内部机构或派出机构都不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
(三)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关系的法律调整
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主要包括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的职能划分以及中央行政机关对地方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控制。
(1)中央行政机关与地方行政机关职能的划分
我国宪法规定,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外交事务、国防事务、货币、度量衡、行政区划调整、财政拨款、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与布局规划等,凡属全国性的行政管理事务,涉及全国利益者,应由中央行政机关统一管辖。
地方性经济建设规划、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环保、生活福利设施等,凡属地方性的行 政管理事务,涉及地方利益者,应由地方行政机关独立自主地管辖。
在本地区独立实施某项行政管理事务发生困难的地方行政机关,有权向中央行政机关申请援助,中央行政机关应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援助。
(2)中央行政机关对地方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控制
中央行政机关与地方行政机关之间的职能划分,已经包含并要求中央行政机关对地方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控制。
中央行政机关有权审核地方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工作计划,有权检查地方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活动,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纠正地方行政机关不当的行政管理措施。
第三节 被授权的组织和被委托的组织与个人
一、行政授权和行政委托
(一)行政授权和行政委托的概念
所谓行政授权,是指法律、法规将某项或某一方面的行政职权的一部分或全部,通过法定方式授予某个组织的法律行为。所谓行政委托,是指行政主体将其职权的一部分,依法委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来行使的法律行为。
(二)行政授权和行政委托的特征和区别
1.依据方面:
行政授权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明文授权规定为依据。
行政委托也必须依法进行。不过,这里的“依法”,不如行政授权那样严格,即在某些行政事项范围内,应当有法律关于委托的明确规定,如税收、行政许可等;在另外一些行政事项范围内,只要不违背法律精神和法律目的,即可实施委托,如物价、卫生、治安等方面的监督、检查行为。
2.方式上:行政授权必须符合法定的方式。具体的行政授权方式,不能一概而论,但至少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有时法律、法直接授予职权,有时法律、法规规定由特定的行政机构授与职权。
行政委托的法定方式,都是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以较具体的委托决定来进行的,有关行政委托的事项范围、职权内容、委托时间、委托人和被委托人之间的关系等,都将在委托决定中予以明确。
3.法律后果:行政授权的法律后果,使被授权的组织取得了所授予行政职权的主体资格,成为该项行政职权的法定行政主体。这里的被授权组织指的是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
行政委托的对象可以是另一行政主体,也可以是其他社会组织,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是法定的个人,但均不会因此而发生职权及职责的转移,被委托组织也不能因此而取得行使被委托职权的行政主体资格。
二、行政机关以外的行政主体的具体形态
1行政机构的概念
行政机构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对外行使行政权。但是,在诸多特定的情况下,行政机构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授权,成为行政主体。
2.行政机构的特征
(1)行政机构是一种行政组织。(2)行政机构设立的法律根据,多为行政组织法,也有其他法律、法规,但其设立的过程,都是指行政组织内部程序,并由相应行政机关根据需要和精简原则而决定。(3)行政机构依照法定授权,方能成为行政主体。(4)行政机构通过法定授权取得行政主体资格,并不意味着其同时取得法律上的其他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行政机构在取得行政主体资格以前,只是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通过法定的授权,行政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具有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但其依然不具有一般性法人资格和地位。
3.行政机构成为行政主体的具体类型
(1)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规定而直接设立的专门行政机构。如专利复审委员会、商标评审委员会等。
(2)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
(3)政府职能部门的派出机构。
其他社会组织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通过行政授权成为行政主体的其他社会组织大致有以下四种类型:
1.行政性公司。行政性公司,是指以公司的构成要件而成立,从事经济活动,同时又承担某方面或一部分行政职能的组织。2.根据授权从事一定行政职能活动的事业单位。例如,县级以上卫生防疫站和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3.根据授权从事一定行政职能的企业单位。4.被授予一定行政职权的社会团体、群众性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
一般来说。个人不可能成为行政主体,行政主体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或被授权的组织,但个人可接受委托、行使一定的行政职权。
第四节 公务员
一、公务员的概念和范围
我国公务员是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执行国家公务,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从公务员法的规定来看,其范围比较广泛。不仅包括行政机关系统的公务员,还包括政党系统、权力机关系统、政治协商会议系统、审判机系统、检察机关系统的公务员,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系统的公务员。等等。但是从行政法的角度讲,重点涉及的是行政机动性关系统的公务员和特殊情况下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各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系统的公务员。
二、公务员法律关系
(一)公务员法律关系的涵义
是指一般公民经过法定程序成为公务员,基于其所担任的行政取务而与国家之间构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公务员法律关系的内容
主要表现为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的关系以及公务员和行政相对方的关系两方面。
1.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的关系
1)行政的职权、职责、权限和优先权涉及公务员。即行政机关的职权成为公务员的职权。2)公务员在分享行政机关的职权、优先权和分担行政机关的职责、权限时,行政机关有权对分享和分担物进行“再分配”。3)公务员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必须以行政机关的名义,按行政机关的意志进行。4)为保障公务员以行政机关的名义并按行政机关的意志从事公务活动,行政机关可以在法律范围内规定公务员的纪律,并实施监督权和奖惩权。
2.公务员作为行政主体的代表与行政相对方的关系
国家赋予公务员优益权(包括优先权和受益权),以法律形式对公务员的职务予以特殊保障,公务员必须诚实地服务于国家:
1) 公务员作为行政主体的代表并以行政主体的名义对相对方实施行政管理,并依法采用各种强制手段。2) 公务员作为行政主体的代表有义务履行该行政主体的职责,保护行政相对方的合法权益,接受行政相对方的监督。3) 行政相对方有服从和协助公务员所实施的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义务。4) 行政相对方享有建议、批评、控告、申诉、请求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公务员代表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方之间形成的这种关系,是基于行政机关与公务员之间的行政职务关系而发生的。
(三)公务员法律关系的发生
公民经过法定程序,进入行政机关担任一定的行政职务为公务员,从而与国家之间构成行政职务关系,即公务员法律关系。国家行政机关录用担任主任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在编制限额内按照所需职位的要求和法定的程序择优录用。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其中“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产生和任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在我国,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法律关系的发生,主要有四种情形:
(1)考任(2)选任。即由权力通过选举任命公务员。例如,《宪法》第101条第1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分别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省长和副省长、市长和副市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和副区长、乡长和副乡长、镇长和副镇长”。
(3)委任。即有权机关不通过选举方式而直接任命公民担任行政公职。委任可以由权力机关委任,也可以由行政机关委任。
(4)调任。调任包括国家行政机关以外的工作人员,调入国家行政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助理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必须经过严格考核,考核合格并到培训机构接受培训后方能正式任职。
(四)公务员法律关系的变更 主要包括
(1)晋升。是指公务员由低级职位转移到高层级职位。公务员的职务晋升,必须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
(2)降职。是指公务员由高层级职位转移到低层级职位。职务和责任关系也发生变更,这种变更的原因不是惩诫,而是由于公务员的能力等原因引起的。《 暂行条例 》第43条规定:“国家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或者不胜任现职又不宜转任同级其他职务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降职。”
(3)交流。包括调任、转任、轮换和挂职锻炼4种情形。而引起公务员法律关系变更的,只有转任和轮换两种情形。
①转任。是指公务员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在国家行政机关内部的平级调动。
②轮换。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担任领导职务和某些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有计划地实行职位轮换。
(4)撤职。是取消公务员现任职务和责任关系,但仍保留其作为公务员的最基本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关系。是一种惩诫。受撤职处分的,同时还降低级别和职务工资。
(五)公务员法律关系的消灭
导致公务员法律关系消灭原因有两种:
1.法定原因
包括开除公职、辞职、辞退、调出、退休、离休和判处刑罚7种。
因严重违法失职、违反纪律受到的最为严厉的行政处分是开除。受开除处分者,其职务关系也随之消灭。
公务员因主观和客观原因辞去公职,可自愿解除公务员法律关系。
辞退,是指由于公务员不履行应尽的职责,经教育不改的,由所在国家行政机关提出建议,按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强行解除公务员法律关系的行为。
调出,即公务员调出国家行政机关。
退休,是指由于公务员年龄或身体方面的原因而消除公务员法律关系的行为。
离休,即离职休养。
2.事实原因
包括死亡、丧失国籍。公务员生命终结,其职务与责任关系便自然消灭。丧失国籍,标志着其公民资格的丧失,其公务员法律关系也必然消灭。
三、公务员的权利
(1)身份保障权。指公务员一经任用,非因重大过失,不受免职或开除等处分。
(2)依法执行公务权。公务员履行公职行为的权利必须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障。
(3)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的权利。
公务员为国家服务,为社会劳动,有权得到国家支付的工资、津贴等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和福利待遇。
(4)参加培训的权利。各种学习与培训, 是公务员自身发展的基础和先决条件。国家要提高公务员的整体素质,确保行政的高效率,除采取各种措施广招社会贤才进入公务员队伍外,还必须为业已进入公务员队伍的人员提供充分的学习和培训机会。
(5)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公务员作为公民,当然也享有这一政治权利。
(6)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7)辞职权。是指公务员由于主观或客观原因不愿意继续担任公职,要求重新选择职业的权利。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审批期间,申请人不得擅自离职”。辞职以自愿为原则。
(8)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公务员的义务
(一)公务员义务概述
 各国对公务员的义务规定, 大致可分为政治约束和服务纪律两类。所谓政治约束亦称政治要求,是指公务员在政治生活上的限制和约束。政治约束是对公务员的起码要求。所谓服务纪律,是指公务员在执行公务、履行职责时,必须遵循的规范和标准。
(二)公务员义务种类
1.义务主要有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的义务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是我国人民根本利益和意志的集中体现。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为全社会所必需,是公民的基本义务,当然也是公务员的首要的、第一位的义务。
2.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的义务
依法行政,是法治国家的基本原理之一。公务员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是人民的公仆。因此在执行公务时,必须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办事;没有法律、法规时,必须依照有关的政策办理。
3.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的义务
4.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在国家行政管理中,公务员代表国家执行公务。公务员的特殊身份和职责决定了其言行必须始终保持与其所代表的国家意志的一致,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5.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服从命令的义务
忠于职守,要求公务员在完成本职工作任务的过程中,必须尽职尽责,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坚守工作岗位,认真做好本职工作。任何公务员都不得玩忽职守,贻误工作,不得对抗上级决议和命令。
6.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义务
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是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重要内容之一。
7.公正廉洁、克已奉公的义务
是我国公务员的基本守则,是我党对干部队伍建设的基本要求。
8.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公务员的责任
当公务员不依法履行或不能履行其法定义务时,必须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称为公务员的责任,包括:
(一)接受身份处分:是指公务员不能胜任所担任的公务或拒不接受工作安排时引起的法律后果,即公务员身份的丧失。
(二)承担行政责任:行政处分公务员由于违反其法定义务的约束而引起的最为常见的法律后果是接受行政处分,即承担行政责任。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六种。处分国家公务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三)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公务员因故意或重大过错、违法或不当的执行职务行为给行政相对方带来不必要的财产损失时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四)刑事责任:公务员对其职务犯罪必须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对公务员刑事责任的追究,适用刑法及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节 行政相对人
一、实体法上的地位
(一)法律保护的利益和反射性利益
当蒙受损害时,可请求国家予以保护,且国家依法应予准许的一种利益,称为法律保护的利益;当蒙受损害时,并不必然有权要求国家予以救济的利益称为反射性利益。
(二)排除违法行政的请求权和行政介入请求权
 二、程序法上的权利
(一)公民有参与制定行政法规范或计划的权利
(二)公民有听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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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学生选择网上或电话报名,学员可以电话、QQ、电子邮件报名或者索取招生简章,在指定时间内来校报到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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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现场报名地址:广州天河中山大道西8号天河商贸大厦602A招生办(地铁3号线岗顶站;公交站师大暨大站)

(特别提醒:我校没有在各车站路口设立接待点,请广大考生自行来校,严防路人以指路带领为名上当受骗,中途勿受陌生人接待,以免误导,造成不必要的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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