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自考网 > 历年试题 > 自学考试 >

成人高考自考业余班一行政法学第六章上课笔记

2015-05-16 16:39 来源:广州自考网 点击:

第六章 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一节 行政给付
一、行政给付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给付又称行政物质帮助。它是指行政机关对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或其他特殊情况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赋予其一定的物质权益或者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具行政行为。
行政给付的特征有:
1.它是行政机关履行国家行政管理法定职责的活动,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2.行政给付的对象是特定的公民,即有特殊困难和特殊情况的公民;3.行政给付是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行政行为;4.行政给付的内容是赋予被帮助人一定的物质权益或与物质相关的权益。
二、行政给付的内容和形式
(一)行政给付的内容
指行政机关通过行政给付行为赋予被帮助人的权益。它不同于行政奖励的内容,不具有精神上和职务上的权益,一般只具有物质上的权益和与物质有关的权益两部分内容。(1)物质上的权益。表现为帮助人获得一定数量的实物,一定数额的货币、物品等。(2)与物质有关的权益。这是赋予被帮助人以一定的权利,即需具备一定物质条件才能实现的某些权利,如免费入学受教育、享受公费医疗等。
(二)行政给付的形式
1.安置;2.补助;3.抚恤;4.优待;5.救灾扶贫。
三、行政给付的程序
(一)申请;(二)审查;(三)批准;(四)实施。并要求书面形式。由于行政给付的标的多为一定的财物,在程序上还要办理一定的财务手续和物品登记、交接手续。


第二节 行政许可
一、行政许可的概述
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应行政相对方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的性质主要有两种理论:第一种理论认为行政许可是普遍禁止的解除,第二种理论认为行政许可是权利的赋予。我们可以认为行政许可的本质是公民自由权利的恢复。
二、行政许可的种类
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行政许可可分为不同的种类。目前较为常见的有以下若干种:(1)一般许可与特殊许可;(2)排他性许可与非排他性许可;(3)独立的许可与附文件的许可;(4)权利性许可与附义务的许可;(5)长期性许可与附期限的许可;(6)行为许可与资格许可;(7)保障公共安全的许可、保障人民健康的许可、进出口贸易许可等。
三、行政许可的作用
行政许可的作用:行政许可是现代国家管理的重要手段,已被世界各国广泛地运用于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行政许可制度也已得到了迅速发展,在国家行政管理中发挥着重要积极作用。具体表现在:⑴协调作用;⑵保护作用;⑶调控作用;⑷促进文化建设;⑸推动对外贸易的发展。进一步分析还有控制危险、配置资源、提供公信力证明的作用。
三、行政许可的范围和设定
(一)行政许可的范围
1.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范围包括:(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客观存在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2)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3)提供公众报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性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栓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5)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2.不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范围包括:(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2)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3)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4)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二)行政许可的设定
行政许可设定是一种立法行为。行政许可设定所遵循的原则包括:依法设定原则;公众姑与原则;适当性原则;成本效益原则。
我国行政许可设定的依据包括:(1)正式设定依据是法律、行政法律、地方性法规。(2)临时设定依包括国务院决定、省级地方人民政府规章。(3)不得设定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是国务院部门规章、依法不享有规章制定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和其他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四、行政许可主体
行政许可主体,是指基于相对人的申请,对相对人的申请进行审查从而决定是否准许或者认可相对人所申请的活动或资格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规的组织。行政许可的主体公为在三类: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五、行政许可的程序
即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受理行政认可申请到作出准予、拒绝、中止、变更、撤回、撤销、注销等行政许可等决定的步骤、方式、顺序和时限的总称。
(一)一般程序
1、申请程序(符合要件:申请行为必须向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人有明确的意思表示行为;申请人必须提交所需的有关材料);
2、受理程序(分为予以受理、要求当场更正、取期补正、不予受理);
3、审查程序(包括形式性审查和实质性审查。实质性审查内容:申请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权利权力;行为人是否有相应的行为能力;申请是否符合法定的程序和形式;授予申请人许可证是否会损害公共利益和利害关系人利益;申请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审查方式有:核查、上级机关书面复查、听证核查);
4、听证程序(申请、组织听证、通知有关事项、举行听证、决定);
5、决定程序(当场决定程序、上级机关决定程序、取其作出决定程序);
6、期限(20日);7、变更和延续。
(二)特别程序
根据各类不同的行政许可事项,还需要规定一些不同的特别程序,以确保行政机关合法、高效实施行政许可:
1、招标、拍卖程序(招标: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签订合同和颁发许可证。拍卖:拍卖委托程序、拍卖公告与展示阶段、拍卖实施阶段);
2、认可程序:赋予特定相对人从事一定活动的资格,确认其具备从事相应活动的能力(考试、考核、核准);
3、登记程序:是确定企业或其他组织主体资格的一种许可程序(申请登记、受理申请和审查与决定)。
(三)特别程序与一般程序的关系:
特别程序是一般程序的例外,是关于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的特别法,优先于一般程序而适用。两者各有其自身价值并具有功能的互补性。一般程序相对特别程序而言具有其独特的价值:一是它适用的事项更加广泛;二是一般程序比特别程序更加完整、全面地体现着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三是一般程序不如特别程序具有极强的强制和羁束力。
六、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一)含义和特征
含义:是指有权行政机关对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解、检查、监督以及纠正的活动。两种情形:一是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情况进行了解、检查、监督以及纠正的活动;二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执行行政命令决定的情况进行了解检查监督以及纠正的行政行为。特征:(1)主体是享有某项行政监督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是行政监督检查的主要对象是作为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并且是已经获得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资格,即被许可人。(3)是内容是被许可人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的情况;(4)是行政监督检查的性质是一种依职权的单方具体行政行为,是一种独立的法律行为;(5)是行政监督检查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被许可人的违法行为,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和行政目标的实现。
(二)主体和程序
检查主体可以是颁发许可证的行政主体,也可以是其他依法享有监督权的行政主体。
(三)法律后果
1.中止许可。2.变更许可的内容。3.宣告许可无效。
4.撤销:撤销的情形: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5.注销。
第三节 行政奖励
一、行政奖励的柢念与特征
行政奖励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和社会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物质或精神鼓励的具体行政行为。其目的是表彰先进,鞭策后进,充分调动和激发人们的积极性与创造性。
其特征有:
1.实施主体必须具备行政主体资格,以区别于一般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的奖励;2.其目的在于表彰和鼓励先进,鞭策和推动后进,调动和激发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3.其对象十分广泛;4.其内容是物质奖励或精神奖励,或者二者并用;5.其性质是行政主体依法律、法规的规定赋予受奖励者以奖励性权力的一种无强制执行力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奖励的原则
1.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2.公正、平等原则。具体要求是:机会均等、论功行奖、程序民主公开;3.奖励与行为相适应原则。
三、行政奖励的构成要件
⑴符合法定的奖励条件和标准。它是行政奖励行为的客观要件。⑵符合法定的奖励形式。行政奖励应以一定的奖励形式表现出来。⑶符合法定的奖励权限。根据法律规范的有关规定,一定的奖励形式只能由一定的行政主体来授予,行政主体不能超越其权限任意决定授予受奖者某种形式的奖励;⑷符合法定的奖励程序。实施行政奖励,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否则将影响奖励的效力,且影响到受奖者的法定权益。
四、行政奖励的内容和形式
(一)行政奖励的内容:物质方面的权益、精神方面的权益、职务方面的权益。
(二)行政奖励的形式:1.发给奖励或奖品;2.通报表扬;3.通令嘉奖;4.记功;5.授予荣誉称号;6.晋级;7.晋职。
五、行政奖励的程序
1.奖励的提出2.审查批准3.公布、评议4.授予奖励
第四节 行政确认
一、行政确认的概念与特征
(一)行政确认的概念
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相对方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 认可、 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三层含义:
(1)行政确认的主体是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行政确认的内容,是确定或否定相对方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3)行政确认的性质是行政主体所为的具体行政行为,其确认权属于国家行政权的组成部分。
(二)行政确认的特征
(1)行政确认是要式的行政行为。(2)行政确认是羁束的行政行为。(3)行政确认的外在表现形式,往往以技术鉴定书等形式出现,在较大程度上受到技术规范的制约,并由此决定管理相对方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
(三)行政确认与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关系
1.行政确认与行政许可:
⑴联系:①确认与许可常常是同一行政行为的两个步骤,一般是确认在前,许可在后。确认是许可的前提,许可是确认的后果。②确认与许可有时是一个行为的两个方面;
⑵区别:①对象不同。行政许可是使相对方获得进行某种行为的权利,主要是指作为性的行为。行政确认则是指确认相对方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关系和法律事实等。②法律效果不同。行政许可是允许被许可人今后可以进行某种对一般人禁止的行为,其法律效果具有后及性,没有前溯性。行政确认是对既有的身份、能力、权利、事实的确定和 认可,其法律效果具有前溯性。
2.行政确认与行政裁决和行政处罚的关系
⑴联系:①行政确认是前提。②在财产权发生争议时,确认有时通过裁决来表现。
⑵区别:①对象不同。行政确认的对象可以是合法行为或事实,也可以是违法行为和事实;可以是有争议的事项,也可以是没有争议的事项。行政裁决的对象必须是相对方提起的有争议的事实,行政处罚的对象则严格限定于行政违法行为。②内容不同。行政确认的内容是确认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行政裁决的内容是解决当事人的争议;行政处罚的内容是对相对方的行政违法行为给予行政法律制裁。③法律效果不同。行政确认不创设权利,不增加义务,对相对方不直接产生约束力和强制执行力(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者除外);行政裁决和行政处罚则可以直接涉及甚至设定、增减、免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当事人必须接受和履行行政裁决和行政处罚确定的内容,否则,会由此产生行政强制执行的法律后果。
二、行政确认的主要形式和基本分类
主要形式有:①确定。即对个人、组织法律地位与权利义务的确定。②认可,又称认证。是行政主体对个人、组织已有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以及确认事项是否符合法律要求的承认和肯定。③证明。即行政主体向其他人明确肯定被证明对象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或某种情况。④登记。即行政主体应申请人申请,在政府有关登记簿册中记载相对方的某种情况或事实,并依法予以正式确认的行为。⑤批准。即行政主体对相对方申请事项或某种法律行为,经审查后对符合法定条件者予以认可或同意的行为。⑥鉴证,即对某种法律关系的合法性予以审查后确认或证明其效力的行为。如工商管理机关对经济合同的鉴证。⑦行政鉴定,即行政主体对特定的法律事实或客体的性质、状态、质量等进行的客观评价。
基本分类:行政确认的种类多,范围广。
①按行为的动因不同可以分为依申请的行政确认和依职权的行政确认。前者是指必须由相对方提出申请,行政主体才能进行的确认。后者是指行政主体依据法定职权,不待相对方请求而主动实施的行政确认,又称主动的行政确认。它不必以相对方的申请为必要条件。
②按行政确认对他种行为的关系,可以分为独立的行政确认与附属性的行政确认。独立的行政确认,是指不依赖他种行政行为而独立存在的行政确认行为。附属性的行政确认,是指他种行政行为依赖于该行为而存在,该行为的完成是他种行为成立的必要前提,是他种行政行为的补充,该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他种行政行为。
③按照行政确认的对象不同,可以分为对身份、能力(或资格)、事实、法律关系和权利归属的行政确认。这是最重要的分类。对身份的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对相对方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的确认。对能力或资格的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对相对方是否具有从事某种行为的能力或者资格的证明。对事实的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对某项事实的性质、状态、真伪、等级、数量、质量、规格等的确认。对法律关系的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对某种权利义务关系是否存在或者是否合法有效的确认。对权利归属的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对相对方享有某项民事权利的确认,也可称之为行政确权。
三、行政确认的作用
(1)可以为行政管理和法院审判活动提供准确、客观的处理依据;(2)有利于预防各种纠纷的发生;(3)有利于保护相对方的合法权益;(4)有利于行政机关进行科学管理。
第五节 行政裁决
一、行政裁决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裁决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争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行为。
行政裁决具有如下特征:(1)行政裁决的主体是法律授权的特定的行政机关;(2)行政裁决的对象是特定的民事纠纷;(3)行政裁决程序启动往往以当事人申请而开始。(4)行政裁决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裁权的活动,并具有法律权威性;(5)行政裁决是一种特殊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裁决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1.行政裁决与行政仲裁的区别:
①从起源上看,行政裁决作为行政行为的一种方式出现,即行政机关以第三者的身份居间对双方当事人的纠纷予以裁决。而行政仲裁则作为一种民间的活动出现。②从法律后果上看,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权力的过程,对之作出的裁决不服仍可申请复议或起诉。而行政仲裁则基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并非行政机关运用于行政权的过程。双方当事人对仲裁决定不服,仍可作为民事纠纷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行政裁决与行政复议区别:
①两者所解决的争议性质不同;②两者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主体地位不同;③各自所属的理论范畴和研究范围不尽相同。
3.行政裁决与行政审判区别:
①两者的主体不同,所行使的职能也不相同;②两者的调整范围不同;③两者解决纠纷的方式和程序不同;④两者的法律效力不同。
二、行政裁决的作用
1.行政裁决可以及时有效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行政裁决可以减轻人民法院的工作量;
3.行政裁决程序简便费用低廉,也有利于减轻当事人的讼累,有利于当事人积极地谋求行政机关解决纠纷,有利于行政管理顺利有效进行。
三、行政裁决的种类
根据目前有关法律的规定,我国行政裁决的归纳起来主要有:
1.损害赔偿裁决2.权属纠纷裁决3.侵权纠纷裁决
四、行政裁决的程序
1.申请;2.受理;3.调查审理;4.裁决

免费通话使用说明:
请在上面提交您的电话号码,学校咨询老师会尽快回拨您的电话。
免费预约通话咨询回拨时间可能比较长,请耐心等待。您也可以致电招办020-85510212。
免费预约通话工作时间为上午 9:00 至下午 18:00 。

报名方式

1.直接来招生办咨询、报名。报名时带好身份证及正反面复印件2张、蓝底一寸相片。(专升本在校生由学校开具证明,毕业生应交毕业证复印件)

2.学生选择网上或电话报名,学员可以电话、QQ、电子邮件报名或者索取招生简章,在指定时间内来校报到入学。

3.咨询电话:020-85510212

4.咨询QQ:点击咨询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5.在线报名地址:点击进入网上报名系统

6.现场报名地址:广州天河中山大道西8号天河商贸大厦602A招生办(地铁3号线岗顶站;公交站师大暨大站)

(特别提醒:我校没有在各车站路口设立接待点,请广大考生自行来校,严防路人以指路带领为名上当受骗,中途勿受陌生人接待,以免误导,造成不必要的财产损失。)


快速报名及预约看学校
姓名:
电话:
QQ:
备注留言:

上一篇:广州自考业余班一行政法学第五章上课笔记

下一篇:行政法学第七章上课笔记一成人高考自考业余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