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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自考本科行政法学第7章复习重点资料

2017-04-08 14:31 来源:广州自考网 点击:
第七章 依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一节 行政征收
为了取得国家的财政收入及宏观调节经济活动的需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行政主体根据法律规定,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相对方财产所有权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
行政征用,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强制征用相对方财产或劳务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主要区别在于:(1)从法律后果看,行政征收的结果是财产所有权从相对方转归国家;而行政征用的后果则是行政主体暂时取得了被征用方财产的使用权,不发生财产报有权的转移;(2)从行为的标的看,行政征收的标的一般仅限于财产,而行政征用的标的除财产外还可能包括劳务;(3)从能否取得补偿来看,行政征收是无偿的,而行政征用一般应是有偿的,行政主体应当给予被征用方以相应的经济补偿。
(二)行政征收的程序
可分为相对方自愿缴纳和行政主体强制征收两种。
第二节 行政命令
行政命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要求行政相对方“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意思表示,是行政行为中一种极为普遍的行为形式。
其特征有:(1)行政命令的主体是行政主体。(2)行政命令是一种意思表示行为。(3)行政命令是一种设定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4)行政命令的实策是为行政相对方设定行为规则。(5)行政命令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作为保障。(6)行政命令是一种依职权的行政行为。
第三节 行政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又称行政监督检查,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对相对方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命令、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了解、监督的具体行政行为。其特征为:(1)其主体是享
有某项行政监督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行政监督的对象是作为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3)行政监督的内容是相对方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的情况;(4)行政监督的性质是一种依职权的单方具体行政行为,是一种独立的法律行为;(5)行政监督的目的旱为了防止和纠正相对方的违法行为,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和行政目标的实现。
四、行政监督的分类
⑴以行政监督的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行政监督可分为一般监督特定监督。一般监督是针对不特定的相对方实施的监督,具有巡查、普查的性质,一般监督大多是行政机关的事实监督行为。特定监督是对具体的相对方进行的监督检查,对于同一个行政机关来说,这两种监督可以同时使用,并不截然分开。
第四节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方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的特征有:(1)行政处罚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行政行政主体;(2)行政处罚的对象是作为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3)行政处罚的前提是相对方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4)行政处罚的性质是以惩戒违法为目的的具有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原则
行政处罚的原则是指对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准则。原则:⑴处罚法定原则;⑵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⑶公正、公开原则;⑷处罚救济原则;⑸一事不再罚原则;⑹过罚相当原则。
★处罚法定原则 它是行政合法性原则(或依法行政)在行政处罚中的具体体现和要求,指行政处罚必须依法进行。包含:①实施处罚的主体必须是法定的行政主体;②处罚的依据是法定的;③
行政处罚的程序合法。处罚法定原则不仅要求实体合法,也要求程序合法,即应遵循法定程序。
★公正、公开原则:所谓公正就是公平、正直,没有偏私。公正原则是处罚法定原则的必要补充,是指在实施行政处罚时不仅要求形式是合法的,是在自由裁量的法定幅度的范围内实施的,而且要求在内容上合法,符合立法目的。所谓公开就是处罚过程要公开,要有相对方的参与和了解,以提高公民对行政机关及其实施的行政处罚的信任度,同时监督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公正地行使职权,保障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坚持处罚公正、公开原则,必须做到:①实施处罚的动因符合行政目的;②处罚决定要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即应该考虑的相关因素必须考虑,不应该考虑的因素不去考虑;③处罚的轻重程度应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大小相适应;④行政处罚行为还必须合乎理性,不能违背常理、常规,不能违背共同的道德。
★一事不再罚原则:指对相对方的某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同类(如罚款)处罚。或者说相对方的一个行为违反一种行政法规范时,只能由一个行政机关作出一次处罚,一事不再罚原则解决的是行政实践中多头处罚与重复处罚的问题。正确理解这一含义应当注意:①行为人的一个行为,同时违反了两个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但如果处罚是罚款,则只能罚一次,另一次处罚可以是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许可证,也可以是责令停产停业,还可以是没收财产等,只是不能再罚款。②行为人的一个行为,违反一个法律、法规规定,该法律、法规同时规定施罚机关可以并处两种处罚,如可以没收并处罚款,罚款并处吊销营业执照等,这种并处不违背一事不再罚原则。③违法行为性质严重已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当然适用。。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形式
行政处罚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若以行政处罚的性质为标准,行政处罚可分为限制或剥夺权利性的处罚、科以义务性的
处罚、影响声誉的处罚;以行政处罚的内容为标准,可分为人身自由罚、声誉罚(申诫罚、精神罚)、财产罚、行为罚四类。
每一类处罚中又各有具体的处罚形式。
(1)人身自由罚,指行政机关实施的在短期内限制或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如行政拘留(也称治安拘留,是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依法在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行政拘留的期限一般为1日以上15日以下,有二项以上违法行为“并处”的,不受此限)、劳动教养(指行政机关对习惯性违法或有轻微犯罪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又有劳动能力的人采取的一种行政处罚。劳动教养的期限一般为1至3年,必要时可延长1年。它是行政处罚中最严厉的一种)等。(2)行为罚,限制和剥夺违法相对方某种行为能力或资格的处罚措施,有时也称能力罚。如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暂扣许可证和执照、科以相对方某种作为义务。(3)财产罚,指使被处罚人的财产权利和利益受到损害的行政处罚。具体形式主要有:罚款、没收财物(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 ;责令金钱赔偿或物质赔偿。(1)罚款 (2)没收财物(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声誉罚,行政主体对违法者的名誉、荣誉、信誉或精神上的利益造成一定损害以示警戒的行政处罚,故又称申诫罚或精神罚。声誉罚既适用于个人也适用于组织。其主要形式有警告,通报批评等。
六、行政处罚的程序
(一)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又称当场处罚程序,是一种简易行的行政处罚程序,指在具备某些条件的情况下,由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并且当场执行的步骤、方式、时限、形式等程序的过程。
一般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立案;(2)调查取证;(3)听取申辩与听证;(4)作出处罚决定。
第五节 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了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通过依法
采取强制手段迫使拒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相对方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或者出于维护社会秩序或保护公民人身健康和安全的需要,对相对方的人身或财产采取紧急性、即时性强制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二、行政强制行为的种类
(一)行政强制行为以其调整的内容为标准,可分为对人身的强制措施对财产的强制措施对人身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海关、国家安全、医疗卫生等行政机关,对那些对社会有现实威胁或拒不接受有权机关作出的人身处罚,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相对方采取的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迫使其履行人身义务的强制措施。对财产的行政强制措施:指行政主体对负有履行法定财产义务却拒不履行义务的相对方,所采取的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强制措施。主要有:冻结、扣押、查封、划拨、扣缴、强行拆除、强制销毁、强制检定、强制许可、变价出售、强制抵缴、强制退还等。。
(二)行政强制行为以其适用目的和程序为标准,可分即时性强制措施执行性强制措施
即时性强制措施,是指遇有严重影响国家、集体或公民利益的人或物,行政机关为了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依照法定职权,对违法行为人的财产或人身自由采取紧急措施予以限制的行政行为,这是法律赋予某些特定行政机关的一种紧急处置权。
执行性强制措施,是指行政主体为了保证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主体本身作出的行政决定所确定的行政相对方的义务的实现,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迫使拒不履行相应义务的相对方履行义务或通过其他法定方式使相应义务得以实现。执行性强制措施又可分为间接强制执行措施和直接强制执行措施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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